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04民初1092号
原告:姜***,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河南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姜***与被告河南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姜***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未提起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8元,减半收取674元,由原告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