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11民初66-1号
原告:新乡市**区中州钢模租赁部,地址:新乡市**区定国村平原停车场对面。
经营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9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告:河南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北段路东(黎源电力经贸有限公司综合楼4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鹤壁市博纳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淇县人民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2年3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单明亮,男,汉族,1990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原告新乡市**区中州钢模租赁部与被告河南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市博纳置业有限公司、***、单明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市博纳置业有限公司、***、单明亮的起诉,并提交了书面申请,这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巿**区中州钢模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新乡巿**区中州钢模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苗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