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11民初66号
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中州钢模租赁部,地址:新乡市牧野区定国村平原停车场对面。
经营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9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河南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北段路东(黎源电力经贸有限公司综合楼4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鹤壁市博纳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淇县人民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3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申请人:单明亮,男,汉族,1990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中州钢模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河南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市博纳置业有限公司、***、单明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银行存款,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市博纳置业有限公司、***、单明亮价值1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苗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