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181执3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 被执行人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的(2021)宁0181民初4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179251.02元(含执行费14052元),未执行标的1179251.0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后被执行人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通知履行,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账户无余额。查封被执行人车户信息。经银行、车管、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申请人河南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之规定,向申请人河南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告知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