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

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安徽省砀山新金利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3执5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组织机构代码74485049-7。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砀山新金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组织机构代码5621583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民三初字第001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砀山新金利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并限期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砀山新金利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申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但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