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原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江西大信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0902执2010号
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住所地:宜春市袁山中路206号。组织机构代码:56106304-4。
法定代表人:XX,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西大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芦洲北路128号东方明珠1栋1单元702-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90961940R。
负责人:彭斌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春市原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芦洲北路128号东方明珠1栋1单元706-708室,组织机构代码:78725559-1。
负责人:易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彭斌华,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易平,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余娟,女,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新田乡新田街新鹏东路44号。身份证号:362201197709050425。
被执行人:易春生,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伍爱华,女,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杨绍民,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易金玲,女,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郭小龙,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被执行人:黄小妹,女,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大信贸易有限公司、宜春市原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彭斌华、易平、余娟、易春生、伍爱华、杨绍民、易金玲、郭小龙、黄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大信贸易有限公司、宜春市原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彭斌华、易平、余娟、易春生、伍爱华、杨绍民、易金玲、郭小龙、黄小妹虽有财产但不宜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有需要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小涛
审 判 员 吴志辉
审 判 员 袁易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王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