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02民初7042号
原告:***,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身份证事情:362201197908301413。
被告:宜春市原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卢洲北路*****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872555913。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宜春市原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被告电话不接,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无法通知被告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6元,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