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原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江西大信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9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西大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春市原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余娟,女,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易**,女,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被执行人黄小妹,女,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大信贸易有限公司、宜春市原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余娟、易春生、***、***、易**、***、*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宜春仲裁委员会(2016)宜仲裁字第6号裁决由袁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袁州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钱冬根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