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03民初3136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7月15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国锐,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诚实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73677419G,地址:漯河市郾城区金山路北段实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袁洋。
被告:***,男,汉族,1975年5月17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原告***与被告漯河市诚实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林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