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海城市人民法院关于原告辽宁东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市铁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辽0381行初62号
原告辽宁东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南中华路23甲。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市铁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东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市铁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中,被告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东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于海涛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冷佳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