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东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辽0302执1471号
辽宁东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302民初3769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2021)辽0302民初3769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案款可直接支付权利人或汇入本院执行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鞍山市铁东支行
账户户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07×××60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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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265号
邮编:114007
zdqz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0302执1471号
高亮:
你与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302民初3769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2021)辽0302民初3769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案款可直接支付权利人或汇入本院执行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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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0302执1471号
张立中:
你与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302民初3769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2021)辽0302民初3769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案款可直接支付权利人或汇入本院执行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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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0302执1471号
丛宇:
你与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302民初3769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2021)辽0302民初3769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案款可直接支付权利人或汇入本院执行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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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0302执1471号
高鸣:
你与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302民初3769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2021)辽0302民初3769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案款可直接支付权利人或汇入本院执行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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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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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
(2021)辽0302执1471号
李健秋:
你与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302民初3769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2021)辽0302民初3769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案款可直接支付权利人或汇入本院执行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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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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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302执1471号
高忠良:
你与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302民初3769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2021)辽0302民初3769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案款可直接支付权利人或汇入本院执行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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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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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302执1471号
耿素娟:
你与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302民初3769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2021)辽0302民初3769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案款可直接支付权利人或汇入本院执行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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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0302执1471号
耿立波:
你与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302民初3769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2021)辽0302民初3769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案款可直接支付权利人或汇入本院执行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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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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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302执1471号
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302民初3769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2021)辽0302民初3769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案款可直接支付权利人或汇入本院执行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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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