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02民初1045号
原告:辽宁东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南华路23甲。
法定代表人:高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鞍山市田家炳高级中学,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闫杰。
原告辽宁东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市田家炳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后,辽宁东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将案件诉讼标的降低至10000元。
本院认为,辽宁东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东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辽宁东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辽宁东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诉讼标的额249652元减至10000元,辽宁东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249652元交纳案件受理费5045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退还,应退还5020元)。
审 判 员 段 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张炤阳
代理书记员 苍 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