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23民初2714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申请人:***,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
申请人:周文发,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辽宁东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中华路23甲。
法定代表人:高亮,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2月15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申请人***、***、周文发与被申请人辽宁东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东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4144.16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了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东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4144.16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富春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唐晓宇
书记员高佩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