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路维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云南路维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3民初930号
原告:云南路维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68271919P。
住所: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万达广场北塔5502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卿。
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男,1993年11月3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201143518H。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汉夫。
本院审理的原告云南路维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云南路维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以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本案应申请破产债权已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次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路维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免予征收。
审判员  杨芮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