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路维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云南路维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3民初843号
原告:云南路维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万达广场北塔55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68271919P。
法定代表人:王伟卿,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光华道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52127R。
法定代表人:杨晋文。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北里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6367613。
法定代表人:程红彬。
原告云南路维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云南路维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路维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路维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0元,由原告云南路维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旋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