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路维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云南路维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民终17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路维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68271919P。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万达广场北塔5502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卿,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哲,男,生于1996年6月24日,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万达广场北塔5502号,系云南路维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974U。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连旦宁。
上诉人云南路维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2021)云0626民初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已对付款事宜协商一致,上诉人云南路维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云南路维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路维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8元,减半收取1379元,由上诉人云南路维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发银
审 判 员 周 裕
审 判 员 王 碧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国艳
书 记 员 陈浩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