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14951号
原告***诉被告被告云南路维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路维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路维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减少诉讼标的,本院予以准许。本案诉讼费人民币987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其余诉讼费962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