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路维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云南路维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云0425执78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路维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万达广场北塔55××2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女,1990年5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四期11栋。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路维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云南路维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于2023年2月7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云0425民初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23)云0425执787号执行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由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路维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480522.51元。二、由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路维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白石岩1#隧道右幅更换二衬工程的工程款300000元。三、由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交纳案件受理费4647.50元及执行申请费20205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由于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时间到局履行付款义务,故其财产申报表未能填报。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10月7日、10月31日、12月5日先后四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证券、房产、车辆及工商登记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被长沙市雨花区等多家法院冻结,本案依法作轮后冻结。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有坐落于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期××栋××号房产××宗【权证号码分别为:201××××××××、201××××××××、201××××××××、201××××××××、201××××××××、201××××××××、201××××××××、201××××××××、201××××××××、201××××××××、201××××××××、201××××××××、201××××××××、201××××5497、201××××××××、201××××××××、201××××××××、201××××××××】,本案对公司坐落于长沙市雨花区名环保中路××号××期××栋5××、5××号房产(权证号码为:201××××××××、201××××××××)二宗予以轮侯查封,查封期限三年。经关联,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多案在全国多家院执行中,至今案件未能执结。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分文未履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云南路维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此前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云南路维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应申请执行人云南路维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向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将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查明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结果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云0425执7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