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科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科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424民初233号
原告:***,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
被告:福建科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闽江大道260号福州红星国际1号写字楼22层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764055597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科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负担。
审判员**宁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