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科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科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闽0402行初2号

原告:福建科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林远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金林,福建万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增,男。

被告: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法定代表人:林大茂,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艳玉,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科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航环保公司)不服被告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明环行复﹝2019﹞1号复议决定书,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三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科航环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金林,被告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艳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明环行复【2019】1号复议决定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的规定,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不具有对其辖区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受理招标投标投诉申请并作出认定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四目的规定,决定撤销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关于清流大路口园污水厂在线监测运营管理及福宝园污水厂运营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决定》(清环保﹝2019﹞52号)

科航环保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撤销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的明环行复【2019】1号复议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3日,科航环保公司作为合法投标人参加了清流县金星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组织的《清流大路口园污水厂在线监测运营管理及福宝园污水厂运营管理项目》的招标活动。2019年8月26日,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中标候选人为福建中榕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科航环保公司对评标结果有异议,于2019年8月30日向清流县金星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对清流大路口园污水厂在线监测运营管理及福宝园污水厂运营管理项目招标的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的函》。2019年9月2日,清流县金星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科航环保公司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认为中标候选人福建中榕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交原件完整,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了综合评标评定,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

科航环保公司不服清流县金星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的答复,于2019年9月6日,向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提出投诉,要求对《清流大路口园污水厂在线监测运营管理及福宝园污水厂运营管理》项目招标的评标结果进行核实。主要核实福建中榕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主要参数佐证材料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其评标结果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和方法要求。并对投诉事项的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2019年10月8日,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对科航环保公司的投诉作出《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关于清流大路口园污水厂在线监测运营管理及福宝园污水厂运营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决定》(清环保﹝2019﹞52号处理决定),认定清流县金星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组织的《清流大路口园污水厂在线监测运营管理及福宝园污水厂运营管理》项目招标活动,中标结果无效。清流县金星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组织对《清流大路口园污水厂在线监测运营管理及福宝园污水厂运营管理》项目,依法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进行招标。

福建中榕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0月12日受理后,经审理认为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不具有对其辖区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受理招标投标投诉申请并作出认定的法定职权。并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明环行复﹝2019﹞1号),撤销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清环保﹝2019﹞52号处理决定。2019年11月20日,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向科航环保公司发出《关于撤销我局作出的的函》,其服从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的复议决定。

本案中,科航环保公司是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所作清环保﹝2019﹞52号《投诉处理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与福建中榕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所提涉案行政复议具有利益关系,属利害关系人。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所作行政复议决定,对科航环保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对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按照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未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直接作出对利害关系人不利影响的行政复议决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因此,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未通知科航环保公司参加行政复议以保障科航环保公司的陈述、申辩、知情等权利,即作出对科航环保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复议决定,属程序违法。根据《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清流大路口园污水厂在线监测运营管理及福宝园污水厂运营管理项目》招标文件(闽仟羽三明招标﹝2019﹞091号),明确本次招标活动的监督部门为清流县环境保护局(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因此可以确定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依职责分工系工系本次招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综上,科航环保公司认为,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复议决定属程序违法,且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系本次招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其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合法有效,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具状起诉,请求法院支持科航环保公司的诉讼请求。

科航环保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清流大路口园污水厂在线监测运营管理及福宝园污水厂运营管理项目》招标文件(闽仟羽三明招标﹝2019﹞091号),证明清流县金星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清流大路口园污水厂在线监测运营管理及福宝园污水厂运营管理项目》进行招标,并注明清流县环境保护局为监督部门;2.《评标结果提出异议函》,证明科航环保公司就招标评标结果向清流县金星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异议;3.《异议答复函》,证明清流县金星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就科航环保公司的异议作出答复;4、《关于招标投诉书》,证明科航环保公司就清流县金星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答复向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提出投诉;5.《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关于清流大路口园污水厂在线监测运营管理及福宝园污水厂运营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决定》(清环保﹝2019﹞52号),证明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就科航环保公司的投诉作出处理决定,认为清流县金星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组织的《清流大路口园污水厂在线监测运营管理及福宝园污水厂运营管理》项目活动招标活动,中标结果无效。清流县金星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组织对《清流大路口园污水厂在线监测运营管理及福宝园污水厂运营管理》项目,依法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进行招标;6.《关于撤销我局作出的的函》,证明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撤销了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清环保﹝2019﹞52号处理决定。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辩称,1.科航环保公司主张答辩人复议程序违法,于法无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该规定中使用了“可以”一词,表明法律是赋予了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权利,既然是一项权利,利害关系人当然可以参加行政复议,当然其也可以决定不参加行政复议,并不能由此得出答辩人负有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也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根据这一规定,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由复议机关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决定,不是答辩人(行政复议机构)强制性法定义务。复议期间答辩人没有收到科航环保公司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故答辩人未通知科航环保公司参加复议活动,未向其寄发《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因此,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程序不是答辩人的法定职责,答辩人未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程序并不存在程序违法。2.答辩人的复议决定未对科航环保公司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答辩人在2019年10月12日收到福建中榕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关于清流大路口园污水厂在线监测运营管理及福宝园污水厂运营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决定》(清环保〔2019〕52号)的复议申请书,依法予以受理。答辩人就福建中榕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事项和主要理由以及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的主要答辩意见和理由进行审理,在审查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的权力来源时,发现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四目的规定,答辩人作出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清流大路口园污水厂在线监测运营管理及福宝园污水厂运营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决定》(清环保〔2019〕52号)的复议决定(明环行复〔2019〕1号)。复议决定的作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的规定,答辩人认为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不具有对其辖区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受理招标投标投诉申请并作出认定的法定职权。至于“清流大路口园污水厂在线监测运营管理及福宝园污水厂运营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存在科航环保公司在“关于招标投标投诉书”中所反映的问题,应该由有监督权限的部门进行甄别判断,因此答辩人的复议决定未对科航环保公司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3.答辩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且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符合规定,所作复议决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答辩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职责履行,这些规定是行政复议机关强制性的法定义务,未规定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义务。因此,答辩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且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符合规定,所作复议决定合法有效。综上,答辩人认为: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程序不是答辩人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且答辩人作出的撤销复议决定未对科航环保公司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答辩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且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符合规定,所作复议决定合法有效。科航环保公司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科航环保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清流大路口园污水厂在线监测运营管理及福宝园污水厂运营管理项目》招标文件(闽仟羽三明招标﹝2019﹞091号),《关于招标投诉书》,投诉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关于清流大路口园污水厂在线监测运营管理及福宝园污水厂运营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决定》(清环保〔2019〕52号),证明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是依据招标编号为闽仟羽三明招2019﹝091﹞号的招标文件所列的“监督部门:清流县环境保护局”受理招标投诉和对投诉进行处理的事实;招标文件第三页招标公告第九项中,列了监督电话。2.复议申请书,复议答复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明环行复〔201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的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四目的规定,证明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复议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符合规定,且未对科航环保公司合法权益产生影响,所作复议决定合法有效。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通知中的第三点,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明委办发〔2019〕17号)11页第6条,证明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我局派出机构)不具有对其辖区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受理招标投标投诉申请并作出认定的依法职权。4.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关于撤销我局作出的的函》(清环保〔2019〕57号)及送达回证,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关于撤销我局作出的的函》(清环保〔2019〕58号)及送达回证,证明2019年11月20日科航环保公司即已知晓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包括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对科航环保公司解决诉求途径的建议)。

经庭审质证,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对科航环保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证据1中招标文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法性有异议,因为招标文件中所列的监督部门为清流县环境保护局,不能证明就是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的法定职责。证据2、证据3的真实性无法确定;证据4关于招标投诉书,三性没有异议。证据5处理决定,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合法性有异议,作为作出处理决定的主体为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该局没有法定职责,对招投标处理决定受理等法定职责,这个处理决定的合法有效性是无法证明的。证据6《关于撤销我局作出的的函》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同时可以证明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复议决定对科航环保公司的权益不产生影响。

科航环保公司对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质证认为,证据1中招标文件,招标投诉书,投诉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受理投诉决定书,三性没有异议,也证明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是依法受理并依法正确处理科航环保公司的投诉。证据2的合法性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所要证明的内容,复议决定违法法定程序,对科航环保公司的合法行为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科航环保公司是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所做投诉处理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也是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涉案行政复议具有利害关系人,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所做投诉处理决定认定组织项目的招标活动中标结果无效,并要求依法从其余中标人重新进行招标,而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复议决定,撤消了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投诉处理决定,对科航环保公司复议产生了影响,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职责的规定,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具有接受环保有限公司的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对利害关系人不利影响的行政复议的决定,应当按照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因此作为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是其权利,但同时作为利害关系人,其也有权利申请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期间,未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剥夺了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知情权、查阅权等,因此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复议决定,违反法律程序,并对科航环保公司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证据3的合法性真实性没异议,但不能证明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所要证明的内容,闽仟羽三明招2019﹝091﹞号的招标文件,明确载明本次招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为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4条的内容就是对《国办发(2000)34号意见》的引用,其中第三条对招投标的过程及招标投标评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题串通投标、招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监督执法,分别由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产业行政主管行业负责,在这一条里面有一个原则性规定,即相对应的行业招投标监督由相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意见中的“等”字应是表示列举为穷尽的意思,那么意思就是还有包含别的部门,也即现在的环保部门应当在等字之内,所以清流县生态环境局是本次招投标的监督部门,其有权对本次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受理招标投标投诉申请并作出认定的法定职责。证据4的三性没有异议,要说明的是,这是在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复议后发出的通知,并不能证明在复议期间,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有通知科航环保公司参加复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因科航环保公司对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所提供的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予以采信。因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对科航环保公司提供的证据1、证据4、证据5、证据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予以采信。虽然其对证据2、证据3的真实性无法确定,但在《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关于清流大路口园污水厂在线监测运营管理及福宝园污水厂运营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决定》(清环保〔2019〕52号)中均有体现,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1.2019年7月,招标人清流县金星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清流大路口园污水厂在线监测运营管理及福宝园污水厂运营管理项目进行招标,招标文件明确监督部门:清流县环境保护局(即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2019年8月23日,科航环保公司作为合法投标人参加了清流县金星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组织的《清流大路口园污水厂在线监测运营管理及福宝园污水厂运营管理项目》的招标活动。2019年8月26日,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中标候选人为福建中榕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8月30日,科航环保公司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向清流县金星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对清流大路口园污水厂在线监测运营管理及福宝园污水厂运营管理项目招标的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的函》。2019年9月2日,清流县金星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科航环保公司提出的异议作出《异议答复函》,认为中标候选人福建中榕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交原件完整,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了综合评标评定,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

2.2019年9月6日,科航环保公司不服清流县金星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的《异议答复函》,向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提出招标投标投诉,要求对《清流大路口园污水厂在线监测运营管理及福宝园污水厂运营管理》项目招标的评标结果进行核实。主要核实福建中榕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主要参数佐证材料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其评标结果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和方法要求。并对投诉事项的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2019年10月8日,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对科航环保公司的招标投标投诉,作出《关于清流大路口园污水厂在线监测运营管理及福宝园污水厂运营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决定》(清环保﹝2019﹞52号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内容:1.清流县金星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组织的《清流大路口园污水厂在线监测运营管理及福宝园污水厂运营管理》项目招标活动,中标结果无效;2.清流县金星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组织对《清流大路口园污水厂在线监测运营管理及福宝园污水厂运营管理》项目,依法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进行招标。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或者向清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福建中榕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0月12日受理后,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的规定,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不具有对其辖区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受理招标投标投诉申请并作出认定的法定职权,并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明环行复﹝2019﹞1号),撤销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关于清流大路口园污水厂在线监测运营管理及福宝园污水厂运营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决定》(清环保﹝2019﹞52号处理决定)。2019年11月20日,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向科航环保公司发出的《关于撤销我局作出的的函》,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服从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的复议决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根据上述两项规定,科航环保公司系利害关系人,不是必须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同时三明市生态资源局也不是必须通知科航环保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故科航环保公司提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对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按照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未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直接作出对利害关系人不利影响的行政复议决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所以,三明市生态资源局未通知科航环保公司参加行政复议程序并不存在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根据上述两项规定,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不具有对其辖区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受理招标投标投诉申请并作出认定的法定职权。故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明环行复﹝2019﹞1号),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驳回科航环保公司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科航环保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科航环保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志忠

人民陪审员  张美华

人民陪审员  吴雪珍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施 磊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施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睥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