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宇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宇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21民初1315号
原告:*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固*镇芦西村委十八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MA3699765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西宇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竹笋巷6号3单元5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91085213A。
法定代表人:曾冬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宇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以被告已全部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西宇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宇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234元,减半收取1617元,由原告*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殷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