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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吉安市新村小学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02民初4701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女,195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新村小学,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解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1003492441549N。 负责人:***。 被告:江西宇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竹笋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91085213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吉安市新村小学、江西宇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