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佳合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湖北佳合地质勘查有限公司、重庆千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087执异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北佳合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二环路349号。
法定代表人:文泽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千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街25号B座12-6号。
法定代表人:邓亚玲,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千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佳合地质勘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佳合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对该案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湖北佳合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称,请求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重庆千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事实与理由:重庆千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佳合地质勘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松滋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8)鄂1087民初121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湖北佳合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向重庆千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万元、退还履约保证金11万元、赔偿损失23万元,共计65万元;于签订本协议时支付20万元,于2018年10月10日付清下余45万元;逾期支付则承担违约金10万元。调解达成后,我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10日向调解书约定的张俊峰账户支付20万元、于2018年10月10日支付25万元、于2018年10月12日支付10万元、于2018年10月15日支付10万元,异议人已经支付完毕工程款、保证金、赔偿款65万元。仅仅因为筹措资金的原因有10万元延迟两天、10万元延迟5天支付。本公司分期支付工程款后,申请执行人未按照税务要求且拒绝向异议人开具发票。
调解书中约定的逾期支付则承担10万元违约金,应该是指全部65万元逾期支付且拒绝支付的情况下应该承担的违约金,现我公司仅因筹措资金的原因(而且当时通过电话和短信的方式向实际施工人张俊峰说明了筹措资金的情况)小量资金2至5天的延迟支付,适用10万元的违约金显然是不恰当的,即使要承担违约金,最多按照年利率24%标准即可(二笔10万元延迟支付违约金分别为134元,335元,合计469元,现已将该违约金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异议人已经履行完毕调解书约定的全部给付义务,小部分给付义务仅迟延二至五天,仅属于瑕疵履行,对该瑕疵履行被执行人也按照最高的民间借款利率支付了违约金,瑕疵履行也属于完全履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有重大违约行为,拒绝依据税法的规定向异议人开具55万元的发票,异议人有同时履行的抗辩权利,此时要求异议人承担重大的违约责任显然是不恰当的。异议人认为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或者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千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佳合地质勘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系依申请执行人重庆千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1087民初1210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现查明,异议人已对该调解书的主债务65万元已分期履行完毕。只是其中的二笔款项履行时间上有延误,具体为一笔10万元延迟支付二天,另一笔10万元延迟支付5天。对调解书中约定的逾期支付则承担10万元违约金,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该10万元违约金时,异议人未自觉支付此款。只是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千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后,异议人湖北佳合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依自己的理解,对逾期的两笔10万元分别按照24%的利率标准自行计算了469元的违约金,并于2019年4月12日支付到调解书原约定的张俊峰的账户上。对调解书第三项的理解,经咨询承办审判案件的审判员,其对调解书的第三项的理解答复为:2018年9月10日签订协议时支付20万元,2018年10月10日支付45万元,如不能如期如数支付,则为逾期支付。
本院认为,异议人现以执行异议审查方式立案要求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或者不予执行,因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并没有要求法院解决针对异议人自身的哪项具体的执行行为进行审查,其实质是对执行依据中约定的给付内容“逾期支付则承担违约金10万元”存在认识理解不同,而要求法院对申请执行人的要求执行的权利进行审查。不符合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异议审查的受理条件。本院应不予受理,现应予以裁定驳回申请。异议人对调解书中约定的逾期支付则承担10万元违约金的歧义,认为违约金应按违约的金额、程度、按一定的利率标准进行计算,属于对原审调解书的歧义。因涉及生效法律文书内容,不是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异议人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湖北佳合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芳新
审判员  谢 晋
审判员  王峥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曾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