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087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千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街25号B座12-6号。
法定代表人:邓亚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佳合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二环路349号。
法定代表人:文泽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千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佳合地质勘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8)鄂1087民初12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1.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10000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据实支付);3.缴纳案件受理费7766元、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履行法律义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佳合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佳合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的收入1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家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