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1087民初1482号
申请人:湖北佳合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二环路3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08232469XA。
法定代表人:文泽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想(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37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DX1B4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佳合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想(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佳合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想(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6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湖北佳合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愿意用其名下的位于松滋市新江口镇高成大道佳合大厦2幢102、103、104、201、301房产〔产权证号:*(2017)松滋市不动产权第0002494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和隐藏财产,有利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其向本院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想(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其名下位于松滋市新江口镇高成大道佳合大厦2幢102、103、104、201、301房产〔产权证号:*(2017)松滋市不动产权第0002494号〕。
期限为: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佳合地质勘查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