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佳合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湖北佳合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与某某想(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087民初1482号之一
原告:湖北佳合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二环路349号。
法定代表人:文泽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想(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34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监事。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佳合地质勘查有限公司诉被告***想(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湖北佳合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佳合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对***创智想(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佳合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想(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18元,减半收取9909元,由原告湖北佳合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预交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退还给原告湖北佳合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