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6188号
原告:杭州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平安桥社区平安桥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张汉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珺涵、富成立,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宇航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星火南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戚金明。
原告杭州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宇航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杭州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2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35元,合计5457元,由原告杭州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方素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游慧玲
代书记员 周 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