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民初10401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永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化园海森汽车交易市场**钢材展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756229059E。
法定代表人:王茹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美春,重庆宁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智谋,男,汉族,1992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被告:宇航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星火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143800283G(1/6)。
法定代表人:戚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百韵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兴百路**2-5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JNTP9G。
法定代表人:滕睿,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永春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智谋、宇航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百韵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永春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永春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永春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永春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 静
审 判 员 向 勇
审 判 员 句志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白 杰
书 记 员 牟芳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