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航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永春物资有限公司与李智谋宇航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民初10401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永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化园海森汽车交易市场**钢材展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756229059E。

法定代表人:王茹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美春,重庆宁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智谋,男,汉族,1992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被告:宇航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星火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143800283G(1/6)。

法定代表人:戚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百韵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兴百路**2-5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JNTP9G。

法定代表人:滕睿,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永春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智谋、宇航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百韵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永春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永春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永春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永春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 静

审 判 员  向 勇

审 判 员  句志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白 杰

书 记 员  牟芳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