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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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4民初2149号
原告:**历,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嘉兴市南湖区佳工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宇航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禹航路640号3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143800283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明,浙江海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历诉被告宇航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正式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表示不再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历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谈其竞
二○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叶淑娴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