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航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历、宇航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4民初2149号 原告:**历,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嘉兴市南湖区佳工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宇航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禹航路640号3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143800283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明,浙江海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历诉被告宇航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正式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表示不再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历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谈其竞 二○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叶淑娴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