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1民初9651号之一
原告:宁波市铁壳虫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三七市镇姚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5450077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波正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凤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9536267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波市铁壳虫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正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宁波市铁壳虫管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铁壳虫管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铁壳虫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4420元,由原告宁波市铁壳虫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东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