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正宇建设有限公司

余姚市新乔建材经营部与宁波正宇建设有限公司、**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81民初11558号之一
原告:余姚市新乔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斗门村里胡。
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炜炜,余姚市舜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正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凤亭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吉,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原告余姚市新乔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宁波正宇建设有限公司、**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新乔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余姚市新乔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