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正宇建设有限公司

何安与宁波正宇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宁波正宇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2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81民初5459号
原告:**。
被告:宁波正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凤亭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159536267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宁波正宇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免交)。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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