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正宇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正宇建设有限公司与明州新型塑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正宇建设有限公司与明州新型塑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9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余民初字第451号
原告:宁波正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凤亭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明州新型塑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小曹娥镇朗海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应文镭,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正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明州新型塑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正宇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朱章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