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正宇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正宇建设有限公司与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81民初4110号
原告:宁波正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凤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9536267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海兰路66号(领豪鑫座)1幢12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914LY7N。
法定代表人:唐建国,职务不详。
原告宁波正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波正宇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正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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