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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有限公司、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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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81执801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凤亭村瓦桥头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95362675G。




法定代表人:王利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海兰路66号(领豪鑫座)1幢12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914LY7N。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81民初48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归还款项84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700元,保全费4970元,执行费108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申报也未履行。本院已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但是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委托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在本院有系列案件。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实际冻结金额合计为97.89元,已划拨,优先支付案件诉讼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已委托调查。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股权、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2年4月20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鉴于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失信被执行人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严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叶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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