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山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2627民初1214号
原告:文山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山市开化街道大兴社区建禾东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誉(文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誉(文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原住广南县,现住文山市。
原告文山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文山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请求依法判决***赔偿文山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8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管准备承接中国人民银行西畴县支行维改项目并用文山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进行招投标。在招投标前,***向文山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违约行为的全部责任由***承担。***于2017年5月5日与文山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责任书》对***承诺事项进行书面确认。***于2017年5月8日中标后全权负责推进中国人民银行西畴县支行维改项目各项工作的实施。2017年5月29日,***的工人***在施工过程中触电身亡。***为逃避责任未到现场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为了避免事态扩大,文山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在西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与死者家属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并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580000元。事因文山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应该承担责任而***未承担责任,致文山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来院。
***在答辩期限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与文山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无合同关系,更不存在管辖权约定。2.根据民诉法规定,***已经离开户籍地二十余年并在文山市安家落户及娶妻生子;***已经在文山市三七产业园区河滨住宅小区7幢4单元608室居住16年而在广南没有居住地,依据民诉法规定本案应由文山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与文山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无任何管辖权约定的情况下,依法应由文山市人民法院管辖,而广南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因此,请求广南县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文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户口虽仍在广南县某乡,但其已于2006年11月7日在文山市某小区购买房屋并于2007年2月份至今均居住在文山市。因此,***的经常居住地为文山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文山市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4800元,未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