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01民初5178号
原告:文山市大亚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MA6KXE3E8X。
法定代表人:梁伟,董事长。
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映聪,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79028860X4。
法定代表人:罗昌华,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
原告文山市大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原告文山市大亚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山市大亚工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山市大亚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70元,减半收取计4435元,由原告文山市大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3050元,由原告文山市大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仕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蒋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