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砚山县民政局、某某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622执异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砚山县民政局,住所地云南省砚山县。
负责人:吴芳,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爱强,男,砚山县民政局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
法定代表人:罗华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砚山县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砚山县民政局对本院作出(2022)云2622执21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其在砚山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4000××××9012的银行账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砚山县民政局称,2022年2月21日法院作出(2022)云2622执21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砚山县民政局名下在砚山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4000××××9012的银行账号,因该账号系解决民生而设,账户资金没有工程资金,并不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该账户内大部分资金用于支付低保金、临时救助金、特困人员救助金等,将会对砚山县低保、被救助人群造成严重影响。在此,坑恳请人民法院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申请执行人***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一、砚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2622执219号执行裁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应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据此,砚山县民政局属于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冻结其名下的银行存款,且也依法下发了《执行裁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二、异议人提出砚山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4000××××9012系为解决民生而设,账户资金用于支付低保金、临时救助金、特困人员救助金等款项,却未提供任何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异议理由不成立。第一,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账号4000××××9012就是为了解决民生而设;第二,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亦无法证明账户的存款为低保金、临时救助金、特困人员救助金等,不排除其他款项的可能。因此,异议人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其异议申请理由,但现在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砚山县人民法院冻结异议人的银行账号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所提供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望砚山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
本院查明,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砚山县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即(2022)云2622执219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21年11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云2622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由砚山县民政局支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工程款4632662.29元,并支付2020年7月4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逾期付款利息27364.44元,两项合计4660026.73;2020年8月29日起产生的逾期利息,以尚欠工程款4632662.2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两倍即7.7%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743.17元、执行费49218元,暂计4730987.9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砚山县民政局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2022年2月21日本院作出(2022)云2622执21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砚山县民政局名下在砚山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为4000××××9012账户。”2022年3月3日异议人对该裁定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当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开户许可证》,核准号:Z74520000XXXX,编号:7310-0060XXXX,发证机关(盖章):中国人民银行砚山县支行行政许可专用章,落款日期为2013年6月6日,记载内容为:“经审核,砚山县民政局符合开户条件,准予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砚山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吴芳,开户银行云南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000××××9012”。该开户许可证内容并未指明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类型或用途。二、回单打印及数据查询明细,其中2022年1月21日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回单打印单三页共九单交易,付款人砚山县民政局,收款人分别为砚山县盘龙乡农村敬老院、砚山县平远镇农村敬老院、砚山县维摩乡农村敬老院、砚山县中心敬老院、砚山县安康医院、砚山县阿猛镇农村敬老院、砚山县稼衣镇敬老院、砚山县康复院(两单);数据查询明细中2022年1月21日借贷标志为“借方”的交易次数及金额,与回单打印的交易金额及次数未能全部对应,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支出的其他款项全部用于民生支出。三、《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广使用“社银一体化系统”发放社会救助金的通知》及附件(云民社救﹝2019﹞XX号文件),该通知的落款日期为2019年6月19日,文件内容记载显示“平台自2月份上线运行以来,已在迪庆、普洱、昭通州(市)试运行成功,系统状态稳定、良好、决定在全省推广使用……”该文件印发落后于《开户许可证》2013年6月6日办理的日期,该文件亦未能证明砚山县民政局在砚山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为4000××××9012账户与“社银一体化系统”之间的关系,异议人提交的三组证据均未能证明其主张的4000××××9012账户是专为民生账户而设,也不能证明账户里面的资金全部专用于低保金、临时救助金、特困人员救助金等民生支出。故申请执行人***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于“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亦无法证明账户的存款为低保金、临时救助金、特困人员救助金等,不排除其他款项的可能”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冻结的账户有20种: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4.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5.“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因企业欠债冻结、扣划;6.信托财产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冻结、扣划;7.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非特定原因不扣划;8.证券投资基金财产非因自身债务不得冻结、扣划;9.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可冻结不得扣划;10.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冻结不得扣划;11.信用卡账户不宜冻结、扣划;12.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不得冻结、扣划;13.政府财政经费账户:不得对政府财政经费账户采取强制措施,但可以执行政府财政经费以外账户内的存款;14.空难死亡赔偿金: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不应作为死者的财产进行执行;15.党费;16.军队、武警部队的存款:限于“特种存款”不能被冻结或扣划;17.封闭贷款结算专户基金: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18.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保证金:期货公司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19.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非结算会员在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20.结算担保金: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其结算会员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向其结算会员依法收取的结算担保金。
综上,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本院冻结的4000××××9012账号属于禁止冻结、划拨的账户类型,故本院冻结异议人4000××××9012账号,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截止2022年2月21日,异议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本院冻结其名下4000××××9012的银行账号于法有据,其提出的解除对4000××××9012账号查封的异议请求,既不符合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情况的情形,亦不符合解除查封、解冻的情形。故本院冻结异议人4000××××9012账号,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砚山县民政局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邬宜郿
审判员  陈俊杰
审判员  卢嘉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维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