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砚山县民政局、某某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622执异6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砚山县民政局,住所地云南省砚山县。 法定代表人:刘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砚山县,系砚山县民政局副局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6月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砚山县,系砚山县民政局职工,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砚山县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砚山县民政局对本院作出(2022)云2622执恢2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其在砚山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为4000********的银行账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砚山县民政局称,其名下砚山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为4000********的银行账户,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用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全县城乡低保人员和特困人员救助金。目前我县共有城乡低保11002户19857人,特困人员758户804人,救助资金必须按月发放,月发放资金约685.69万元。该账户被冻结已经影响了城乡低保人员和特困人员救助金的发放,这将影响到城乡低保人员和特困人员的正常生活,民生得不到保障,这将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请求人民法院能考虑到特困救助金的特殊性,解除对申请人名下砚山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为4000********银行账户的冻结。 砚山县民政局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云民社救(2013)9号《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的通知》1份;2.开户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预算单位开(销)变更银行账户审批表各1份;3.2022年财政急需支出资金统计表(8月)、2022年财政急需支出资金统计表(9月)各1份;4.支款通知、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各3份;5.砚山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付款账号为4000********的客户回执20份;6.砚山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4000××××9012账户2022年9月份部分银行流水账单1份;7.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12份;8.“砚山县民政局关于城乡低保专用账户开立使用情况说明”1份。 ***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 本院查明,因砚山县民政局未履行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21)云2622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砚山县民政局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砚山县民政局未履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以(2022)云2622执恢2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砚山县民政局在砚山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4000××××9012的银行账号、冻结金额暂计4729987.90元及冻结期限十二个月,砚山县民政局对此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另查,砚山县民政局在砚山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为4000********的账户,系为用于砚山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开立的专用资金账户,账户内资金性质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包含“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城市特困”、“农村特困”四类款项,经财政部门拨入,按月向城乡低保对象及城乡特困人员发放。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本案中,砚山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4000××××9012账户虽设立于砚山县民政局名下,但查明该账户系砚山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和发放专用资金账户,即账户内资金并非砚山县民政局的财产,且该账户内资金属于特定用途资金,是专门用于保障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专项资金,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为专项资金的最终享有者,对该专用资金账户进行冻结,势必影响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正常管理和发放,致使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的利益受到损害,故本案中,砚山县民政局提出的关于解除对其名下砚山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4000××××9012账户的冻结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对其异议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2622执恢20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砚山县民政局在砚山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为4000********的账户的执行行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