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481民初2873号
原告:武安市白天鹅宾馆。
法定代表人:庞保富,该宾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武安市武安镇人,该宾馆员工。
被告:邯郸市科宏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安市白天鹅宾馆与被告邯郸市科宏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武安市白天鹅宾馆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安市白天鹅宾馆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2元,减半收取计861元,由武安市白天鹅宾馆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