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石湾建筑工程总公司

惠州环球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博罗县石湾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民终4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环球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64X。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博罗县石湾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石湾圩镇石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9。
法定代表人:钟建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丽萍,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惠州环球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博罗县石湾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20)粤1322民初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惠州环球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惠州环球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受理费7435元,减半收取3717.5元,由上诉人惠州环球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惠州环球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受理费3717.5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
审 判 长 冯积赋
审 判 员 蓝惠兰
审 判 员 黄宇乐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苗苗
书 记 员 曾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