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1322民初518号
原告:博罗县石湾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圩镇石湾南路。
法定代表人:钟建辉。
委托代理人:龙海峰,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罗县石湾镇黄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黄西村。
负责人:姚镇洪。
本院在审理博罗县石湾建筑工程总公司胜诉被告博罗县石湾镇黄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博罗县石湾建筑工程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故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以下空白)
审 判 长 朱友良
审 判 员 钟伟志
人民陪审员 黎国全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树秋
书记员姚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