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石湾建筑工程总公司

博罗县石湾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惠州市龙晖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322执1231号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石湾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石湾圩镇石湾南路。
被执行人惠州市**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石湾镇黄西工业区。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石湾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322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642621.83元,案件受理费13914.83元,并承当本案执行费28826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1322执12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春华
审判员  肖志明
审判员  黄 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