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1322民初2313号
原告***,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
原告***,女,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
被告一博罗县石湾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石湾圩镇石湾南路。
法定代表人钟建辉。
被告二叶金水,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西县,系博罗县石湾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五十二施工队负责人,住博罗县。
上列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精洛,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博罗县石湾建筑工程总公司、叶金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博罗县石湾建筑工程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精洛、叶金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5月11日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住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位于石湾镇××大道南侧的住宅工程由被告负责承建,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房屋设计六层,暂建二层;建设工期等相关权利义务按甲方(原告)与施工队协议执行。为此,被告一指派了其第五十二施工队(负责人被告二)进行施工。为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被告一的第五十二施工队代表被告一与原告补签了《建筑工程合同》,以此作为双方的《住宅工程承包发包合同》的补充。合同签订后,被告从2010年8月20日开始施工,2011年5月10日竣工后交付房屋给原告。2015年1月,原告发现二层房屋梁等主体结构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破损开裂等严重质量问题(裂缝数量达22处,最大宽度0.5mm)。为弄清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2015年11月20日原、被告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广东科艺新泰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建议对该建筑物的承台及柱、梁、桩采取加固补强措施,其中,加固工程造价为367188元、恢复工程造价为89545元。上述鉴定结论出具之后,原、被告经多次协商房屋质量维修费赔偿问题,因被告认为应赔偿的维修费过高,故与原告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原告认为,根据鉴定结论,造成原告住宅质量问题完全是被告施工造成,对此被告应负完全责任。被告依法应负维修责任,承担支付维修加固费用367188元给原告;赔付原告房屋恢复工程费89545元;赔偿原告因房屋租金经济损失14520元(3630×4个月)及鉴定费1.5万元。以上合计486253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对原告房屋负有维修责任,应承担支付原告房屋维修(加固)费367188元(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出来后变更为439156.51元);2、被告赔付原告房屋恢复工程费89545元(变更诉讼请求后被维修(加固)费含盖);3、被告赔偿原告因房屋建设质量问题需维修加固和恢复工程施工所导致的房屋租金经济损失14520元;4、被告赔偿原告房屋鉴定费105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一、二辩称,第一、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下称该报告)结论3“楼板厚度小于设计要求”是完全错误的。1、广东科艺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所(第一次委托鉴定)鉴定报告第8页显示,三层楼板设计厚度与实测厚度相同,均为100mm,完全符合设计及房屋安全质量要求。但该报告却在对三层楼板未作任何检测的情况下(见附件4),得出三层楼板的加固费为57241.59元的荒唐结论。2、二层楼板的检测,只选取一个点,得出实测楼板厚度为70mm的结论,完全违反检测常识,其检测完全不具有代表性。应当扩大检测范围。第二、该报告结论9:经现场检查、检测,目前房屋二层梁有竖向裂缝,二层板有开裂现象,三层梁有“U”形及竖向开裂现象,其是混凝土碳化干缩所致;二层板有渗水现象,其是二层板开裂、防水层失效所致,是错误结论。1、广东科艺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所在《调查取证回复函》第2项证实:应原告要求,天面层未做防水隔热层,广东(亚热带)日照下的昼夜温差房屋是混凝土出现裂缝的主要原因之一。2、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轻信原告的谎言,未做实际检测,受原告的误导,出现明显的常识错误。原告起诉书中明确说2015年1月才出现裂缝。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在做鉴定时,原告向鉴定机构人员陈述“房屋2011年建好交付使用后,于2011年至2012年使用期间,一楼天面出现贯穿性裂缝,三层梁部分梁体有开裂现象”。这是赤裸裸的撒谎。很显然,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裂缝的成因判断为混凝土碳化干缩,是由原告反映的开裂时间(2011年)与实际开裂时间(2015年)完全不符且相差之甚远所致。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轻信原告的谎言,没有做实际检测,违背了事实真相,抛弃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得出了完全谬误的结论。3、原告改变第三层楼用途,要求不做防水隔热,出现裂缝应当责任自负。原告将三层改为天面层使用(设计为标准层),验收时被告要求原告铺设隔热层及做防水,但原告坚决不从,且写下承诺书承诺如出现裂缝等一切后果由其承担,经协商才通过验收。第三、该报告对加固工程的报价,完全背离了当前建筑市场价格,与广东科艺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所的报价明显矛盾,应当重新评估及打价。1、广东科艺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所鉴定三层板完全符合设计要求,但该报告却对此报价57241.59元;2、首、二层柱外包钢加固广东科艺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所报价每米750元,但该报告报价每条6500元及5000元;3、结构加固的6项费用,没有施工明细为依据,没有购买耗材等做支撑;4、除了结构加固的6项费用评定为302033.18元,其他费用竟然高达113147.33元,特别是余泥清运15000元、进退场及材料运输费10000元、工程综合管理费34003元、税金41144元。与广东科艺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所的报价(其他费用48161.65元)完全矛盾。5、涉案房屋坐落在博罗县,理应按惠州建筑市场的造价评估加固价格,而不是按照广州的造价标准评估。第四、该报告结论7:抽检的现浇板短向底筋保护层的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这也违反了国家规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每次抽样检验结果中不合格点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可判定为合格。而本鉴定检测结果,保护层的厚度均在1.5倍规范允许值范围之内,即保护层的厚度符合规范要求。第五、该报告结论4:梁底筋配筋个别不符合设计要求,这一点有待重新鉴定。第六、广东科艺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所出具的《调查取证回复函》第一项证实:除主体工程的框架挑梁钢筋未能按图施工,其他所有主体工程的框架梁、所有梁、主体工程的楼面板、基础工程的桩和承台,均系按图施工。这一点该报告不予确认。第七、广东科艺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所出具的《调查取证回复函》第一项证实:原告提供的设计施工图不符合现行的房屋安设计标准。这一点该报告刻意回避。原告提供的设计施工图执行的是《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但现行鉴定执行的是《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因此,请法院查明事实,明辨是非,驳回原告的无理诉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1日,原告***、康金铃作为发包方与被告博罗县石湾建筑工程总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一份《住宅工程承包发包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博罗县湖山大道南侧的住宅工程由被告二负责承建,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房屋设计六层,暂建二层;建设工期等相关权利义务按甲方(原告)与施工队协议执行。为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2010年7月6日,被告一的第五十二施工队代表被告一与原告补签了《建筑工程合同》,以此作为双方的《住宅工程承包发包合同》的补充。补充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按图纸设计进行施工;工程面积为446.97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360000元;工程期限自2010年8月23日至2011年1月23日;工程用料规定:钢筋用合格的国标钢材,水泥用32.5R的合格水泥,用一级红砖,其他材料均按图纸设计要求执行,基础露面混凝土由混凝土公司提供。合同签订后,被告二从2010年8月20日开始施工,2011年5月10日竣工经验收后,交付给原告。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原告于2011年7月6日向被告一出具《承诺书》承诺:本人于2010年在石湾镇湖山宝岛厂附近建屋一栋,暂建二层,现已完工验收,因本人使用要求,天面未做防水隔热层,以后因此原因致使楼板出现裂缝和渗水等质量问题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与施工队及石湾建筑工程总公司无关。房屋交付使用后,在使用过程中,原告发现房屋主体结构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破损、开裂等严重质量问题。为弄清现有房屋加建四层后的可行性,2015年11月20日原、被告二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广东科艺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为:该建筑物原结构拟定加建四层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改造方案不可行。按“要求及建议”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后,现状二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方可按限定使用荷载继续使用。根据鉴定的“要求及建议”,对原告房屋加固及恢复工程总费用为456733元(其中:加固工程造价为367188元、恢复工程造价为89545元)。双方就加固恢复费用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因而引起纠纷。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依法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建筑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图纸要求施工进行鉴定。同年9月16日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房屋主体结构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1、房屋抽检的柱截面尺寸不符合(小于)设计要求;2、房屋抽检的梁截面尺寸符合设计要求;3、抽检的楼板厚度不符合(小于)设计要求;4、抽检的柱纵筋配筋符合设计要求,梁底配筋个别不符合(钢筋直径小于)设计要求;柱、梁箍筋配置符合设计要求;5、抽检的楼板底部受力钢筋间距符合要求;6、抽检的梁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分不符合设计要求:7、抽检的现浇板短向底筋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8、抽检的柱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抽检的梁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要求;抽检的现浇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要求;9、经现场检查、检测,目前房屋二层梁有竖向裂缝,二层板有开裂现象,三层梁有“U”形及竖向开裂现象,其是混凝土碳化干缩所致。为达到设计要求,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加固方案及工程造价》评估结论,加固工程总造价为439156.51元。因委托广东科艺新泰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鉴定,原告支付鉴定费15000元,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支付鉴定费9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二作为个人施工队系挂靠在被告一处的实际承包人,并无施工合同的主体资质,也无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被告二在承建涉案房屋时,原告仍欠被告二工程款9071元。涉案房屋目前已出租。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住宅工程承发包合同》,指派挂靠被告一的第五十二施工队(被告二)负责施工,具体施工按原告与施工队协议执行。2010年7月6日原告根据与被告一签订的《住宅工程承发包合同》,与被告二签订了《建筑工程合同》。该建筑合同是在被告一授权的情况下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对原告及被告一、二均有法律效力。涉案工程完工后,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有关房屋质量问题,本院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被告一是否按设计要求施工进行鉴定,经鉴定,涉案房部分建筑不符合设计要求,建议加固,加固费用共计439156.51元,有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为证,本院予以认可。关于被告辩称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部分加固费与广东科艺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的费用存在差异的问题。因两次委托目的不同,委托“广东科艺”的目的是“加建四层的可行性”,而委托“广州仲恒”的目的是“按否按设计要求施工”。因此,前后两次的质量要求及加固方案存在差异,导致费用(价格)不同。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是符合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其作出的结论,本院应予以采信。关于维修加固和恢复工程期间造成的房屋租金经济损失问题,原告诉请租金3630元/月,按4个月计算,共14520元(3630元/月×4个月),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及施工应需的时间,原告诉求该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三层楼板开裂问题,虽然房房屋交付使用时,被告曾承诺因未做隔热防水造成楼板开裂、渗水等问题与被告无关,但经鉴定,三层楼板开裂是因混凝土碳化干缩造成,而非未做隔热防水造成,属于工程质量问题,责任在于被告。被告二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方,对工程质量负有直接责任,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原告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告一作为工程的承包方,指派被告二负责施工,对工程质量负有管理责任,对原告的损失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为:加固修复费439156.51元、评估费105000元、修复期间房屋租金损失14520元,共计558676.51元;扣除原告拖欠工程款9071元,实际被告仍应赔偿原告549605.5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叶金水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房屋加固修复工程费用及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鉴定费用共计549605.51元;此款由被告博罗县石湾建筑工程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4297元,由被告博罗县石湾建筑工程总公司、叶金水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伟强
审 判 员 毛振良
人民陪审员 陈育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