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502民初252号
原告:通辽市鼎欣园林环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金港物流园区院内B区1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恒农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和,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2年3月3日出生,蒙古族,通辽市***恒农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鼎欣园林环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辽市***恒农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通辽市鼎欣园林环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
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通辽市***恒农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辽市鼎欣园林环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市鼎欣园林环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通辽市***恒农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701元,由原告通辽市鼎欣园林环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