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肃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02执707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10月25日出生,甘肃省宕昌县人,住甘肃省宕昌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2月20日出生,甘肃省宕昌县人,住甘肃省宕昌县。
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世端,系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肃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西二环东侧盛世景园居住组团商铺D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61112053P。
法定代表人:张芝花,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肃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山丹分公司。住址:甘肃省山丹县司法局办公楼301室。
负责人:窦志远,系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窦志远,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住甘肃省山丹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肃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甘肃肃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山丹分公司、窦志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的(2018)甘0702民初77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甘肃肃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山丹分公司、窦志远偿付申请执行人***、***电梯安装费及借款合计20万元,于2019年1月15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上述款项付清后,二申请人对给被执行人安装的电梯只做技术指导,不承担其他责任何费用;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再不扣除其他费用和税费;二、被执行人甘肃肃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338元,减半收取2669元,由被执行人甘肃肃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山丹分公司和窦志远负担,本院退还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受理费2669元。由于被执行人甘肃肃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甘肃肃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山丹分公司、窦志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7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2月7日、2020年2月21日,本院三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甘肃肃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甘肃肃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甘肃肃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山丹分公司、窦志远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7月9日,本院通知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甘肃肃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甘肃肃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山丹分公司、窦志远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甘肃肃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甘肃肃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山丹分公司、窦志远的任何财产线索。
4.2019年7月9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甘肃肃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甘肃肃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甘肃肃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山丹分公司、窦志远名下有房产。
5.2019年7月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甘肃肃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甘肃肃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山丹分公司、窦志远名下全部银行卡予以冻结。
6.2019年7月9日,2020年3月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甘肃肃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甘肃肃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山丹分公司、窦志远限制高消费,并向其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
7.2020年3月4日,本院向山丹县创业大厦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甘肃肃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山丹分公司现已搬离创业大厦,具体搬迁地址不清楚,本院向山丹县仁爱小区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窦志远现具体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8.2020年3月5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同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委托代理人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9.2020年3月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窦志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执行标的202669元,未能执行到位202669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增国
审判员  李 匀
审判员  陈 丽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龚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