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3民初3219号
原告:青海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187948,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7号(青海湖大厦第2幢1**1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回族,1989年10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西宁市城中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肃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61112053P,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二环东侧****居住组团商铺D段。
法定代表人:张芝花。
原告青海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肃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原告青海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肃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肃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6元,由被告甘肃肃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