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3执4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国电科技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南电力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继业。
被执行人北京荣创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西环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深圳市国电科技通信有限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京仲调字第0059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469983.04元,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及对外投资,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车牌号为、的两辆汽车,因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在本案中处分的条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查询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京仲调字第0059号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辉
代理审判员姜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雷江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