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6执保2137号
申请人:深圳市国电科技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南电力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82382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扈林,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盈世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大道锦丰公司**厂房**其中**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95507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6月18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人深圳市国电科技通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盈世德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72630.57元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保单号:2997499041320190001199】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盈世德实业有限公司、***价值172630.57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聃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