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电科技通信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晖达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国电科技通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777号
原告:深圳市美晖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社区光雅园1巷21号旧办公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可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海平,广东同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国电科技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华联工业区13号1层。
法定代表人:王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美晖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国电科技通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美晖达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美晖达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37元,由深圳市美晖达电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平子